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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2026年8月12日 制定 · 2026年8月12日 生效
本文为便利参考而提供的译本。本条款以韩文版为准。若本译本与韩文
原文在含义上存在差异,以韩文版为准。原文见
share.dev/terms。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 ShareDev(以下称"本公司")所提供的云计算服务 share.dev cloud
(以下称"本服务")在使用方面,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以及使用条件
和程序。
第2条(经营者信息)
| 公司名称 | 주식회사 쉐어데브(ShareDev) |
| 法定代表人 | 박하선 |
| 营业执照号 | 345-87-03819 |
| 注册地址 | 경기도 하남시 미사강변중앙로 25, 1006-1호,
Republic of Korea |
| 客户咨询 | devops@share.dev · 080-015-2281
(工作日 10:00–19:00 KST) |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注册地址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以韩文显示。
第3条(用语的定义)
- 本服务 — 指本公司根据用户请求提供信息通信资源的云计算服务。
- 用户 — 指同意本条款并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的个人或法人。
- 账号 — 指用户注册的电子邮箱地址及与之绑定的使用权限。
- 服务器 — 指本公司提供的虚拟计算资源。
- 私有网络 — 指由用户自行确定网段、与其他用户相互隔离的网络。
- 公网 IP — 指绑定至服务器、使其可从互联网访问的地址。
- 用户信息 — 指用户在本服务中存储的、由用户拥有或管理的信息。
- 使用费 — 指用户为使用本服务而向本公司支付的金额。
第4条(条款的公示与修订)
- 本公司将本条款公示于本服务界面,以便用户随时查阅。
- 本公司可在不违反《约款规制法》《云计算发展与用户保护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
等相关法令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 修订本条款时,本公司将载明修订内容与生效日,自生效日前7日起(对用户不利的
修订自生效日前30日起)公示于本服务界面,并向用户注册的邮箱单独通知。
- 用户不同意修订内容的,可在生效日之前解除协议。本公司依前款通知时已一并告知
"至生效日未作表示视为同意",而用户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修订后的条款。
第5条(条款外的准则)
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依相关法令、本公司制定并公示于本服务界面的
单项服务说明与运营方针,以及一般商业惯例。单项服务说明与本条款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
单项服务说明。
第6条(协议的成立)
- 协议自用户同意本条款并提出使用申请、本公司予以承诺时成立。
- 本公司可通过事先申请与审批程序提供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拒绝使用申请,或在承诺后解除协议:
- 冒用他人名义,或申请内容存在虚假;
- 曾因违反法令或本条款而被限制使用;
- 明显系为违反法令的目的而使用本服务;
- 设备容量不足或存在技术障碍。此时本公司将说明事由并可暂缓承诺。
- 未满14周岁者不得注册。
- 协议期间自协议成立之日起,至用户或本公司依本条款解除时止。
第7条(账号与用户信息的管理)
- 账号以用户注册的邮箱地址为基准创建,登录通过发送至该地址的验证链接完成。本公司
不保管用户的密码。
- 用户不得让第三方使用自己的账号,通过账号进行的使用及其结果归属于用户。
- 用户知悉账号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告知相应处置办法。
因未通知而产生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 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修改或通知本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所生不利由用户承担。
- 禁止一人创建多个账号以重复领取免费额度。
第8条(服务的提供)
- 本公司提供下列服务:
- 虚拟服务器的创建、运行与删除;
- 由用户确定网段的私有网络的构建;
- 绑定至服务器的公网 IP;
- 用于服务器磁盘的复制存储环境;
- 可查看使用情况与使用费的管理控制台。
- 本服务原则上全年无休、每日24小时提供。但依第9条发生变更、中断的除外。
- 为服务的稳定运行及保护其他用户,本公司可对各服务器的资源使用量设定合理范围内的
限制,并将限制内容公示于本服务界面。
- 为防止垃圾邮件发送等滥用行为,本公司可限制部分通信的发出,并可阻断使用未分配给
用户的地址的通信。
- 服务器磁盘的数据经复制后存储,因此存储设备的局部故障不会导致数据丢失。但这不能
替代备份。因用户操作而删除或变更的数据,无论是否复制均无法恢复,
用户信息的备份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9条(服务的变更与中断)
- 因设备检修、维护、更换,服务改进或其他运营上的正当理由,本公司可变更本服务的全部或
部分,或暂时中断其提供。此时本公司将事先将变更、中断的事由与时间公示于本服务
界面,并向用户注册的邮箱通知。
- 发生自然灾害、停电、线路运营商故障等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事由时,服务可能在未
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中断;此种情形下,本公司将于事后不迟延地说明事由与已采取的措施。
- 本公司拟对用户作出不利的服务内容变更时,比照第4条第3款事先告知。
- 本公司拟终止本服务全部的,将于终止日前30日通知用户,并提供用户取回或迁移
用户信息的期间。
第10条(服务水平)
月度可用率未达第1款标准的,本公司将依用户申请,就当月该服务器的使用费提供下列
服务抵扣。
| 月度可用率 | 服务抵扣 |
| 99.0% 以上 – 低于 99.99% | 10% |
| 95.0% 以上 – 低于 99.0% | 25% |
| 低于 95.0% | 50% |
下列事由导致的中断时间不计入不可用时间。
- 依第9条第1款事先通知的检修、维护
- 因用户的请求、操作、配置,或用户自行安装、运行的软件所致的中断
- 用户已停止或删除服务器的时间
- 因用户违反本条款、依第16条被限制使用的时间
- 自然灾害、停电、线路运营商故障等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事由
服务抵扣须在当月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 devops@share.dev 提出申请,
本公司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确认结果。获准的抵扣从下期账单中扣除;
协议已终止的,支付至用户指定的账户。
服务抵扣并非用户可主张的唯一救济方式,其他损害赔偿依第26条办理。
第11条(使用费)
- 使用费依本公司制定并公示于本服务界面的价目表,按服务器运行的时间、
磁盘容量和互联网区间流量计算。
- 互联网区间流量在发送与接收两个方向上各每月10GB以内免费,仅对超出部分适用
价目表单价。用户账号内部产生的流量不计费。
- 使用费以含增值税的大韩民国韩元表示。
- 使用费按每月1日至月末的使用量计算,于次月出账,并以本公司公示的支付方式结算。
- 本公司不存储用户的卡号等支付凭据信息。支付信息的输入与授权由支付服务机构处理,
本公司仅保留确认支付所必需的最少信息。
- 本公司变更价目表的,将自生效日前30日起公示于本服务界面,并向用户注册的邮箱
通知。变更后的价目表仅适用于生效日之后的使用量,不溯及已使用的部分。
第12条(使用费的逾期)
- 用户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使用费的,本公司将通知用户并请求缴纳。
- 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4日仍未缴纳的,本公司可暂停本服务的使用。本公司将在
暂停7日前通知拟暂停日期。
- 自前款暂停之日起30日仍未缴纳的,本公司可解除协议并删除用户的资源与用户信息。
此时本公司将于拟删除日14日前通知,用户可在该期间内依第19条请求返还用户信息。
- 对用户已提出异议的账单金额,在核实完毕前,本公司不采取第2款、第3款的措施。
第13条(退款与撤回)
本服务按用户实际使用量事后计费,不会预先收取未使用部分的费用。发生下列情形的,
本公司予以退款。
- 错误计费的金额全额退还。包括重复扣款、用量计算错误、价目表适用错误。
-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无法使用服务的时间不予计费。已出账的,予以退还或
从下期账单中扣除。
- 付款后完全未使用本服务的,可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申请全额退款。
退款自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原则上按原支付方式撤销。原支付方式
无法撤销的,退至用户指定的账户。
依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2款,服务已开始提供的部分不适用撤回。
但用户完全未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尚未开始提供,适用上述第三项。
因用户违反本条款而被限制使用的,截至限制时点实际使用部分的使用费不属于退款范围。
退款申请请发送至 devops@share.dev 或致电 080-015-2281。
第14条(本公司的义务)
- 本公司遵守相关法令与本条款,并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本服务。
- 本公司建立并遵守保护用户信息与个人信息所必需的技术与管理措施。
- 除本条款与隐私政策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
信息。
- 用户提出的意见或投诉经本公司认定为正当的,本公司将予以处理,并将处理过程与结果
告知用户。
第15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违反法令或侵害他人权利;
- 发送垃圾邮件、实施钓鱼、制作、分发或散布恶意程序;
- 未经授权访问或攻击他人的信息通信网络或信息处理装置;
- 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探测或利用本服务的安全漏洞;
- 妨碍本服务的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使用资源;
- 将本公司提供的资源原样转售给第三方。但用户构建自身服务并对外提供的,不属于转售;
- 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将使用权转让、出借或用于担保。
用户应就其在本服务中存储或通过本服务处理的信息取得必要的权利,该信息的内容与使用由
用户负责。
第16条(使用的限制)
- 经确认用户违反第15条的,本公司可暂停相关资源的使用或解除协议。
- 在限制使用之前,本公司将告知事由与期间并提供改正机会。但在立即妨碍其他用户
使用资源、或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等紧急情形下,可先行处置并于事后不迟延地告知事由。
- 用户可就使用限制提出异议,本公司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审查结果。
异议成立的,本公司将不迟延地解除限制。
第17条(协议的解除)
- 用户可随时通过管理控制台或通知本公司的方式解除协议。
- 用户自行删除服务器的,该服务器的磁盘及其中的数据将一并删除且无法恢复。
因该行为出于用户的删除意愿,本公司不另行保管。
- 用户违反第15条或符合第12条第3款情形的,本公司可解除协议,并事先通知事由与时间。
- 协议终止的,已发生的使用费以终止日为基准结算并出账。
- 协议终止后用户信息的处理依第19条办理。
第18条(用户信息的保护)
- 用户信息归属于用户。本公司不对用户信息主张任何权利。
- 依据《云计算发展与用户保护法》第27条,除依法院提交命令或法官签发的令状外,本公司
不会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也不会将其用于提供本服务以外的
目的。
- 本公司未经用户同意不查阅用户信息。但为查明故障原因或调查是否违反法令,可在必要的
最小范围内查看访问记录与用量统计,此不构成对用户信息内容的查阅。
- 本公司依第2款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或作目的外使用的,将不迟延地告知用户。
但依法令限制通知的除外。
第19条(用户信息的返还与销毁)
- 依据《云计算发展与用户保护法》第27条,协议终止时本公司应向用户返还用户信息,
未返还的用户信息应予销毁。
- 用户可在协议终止日之前或终止日起30日内请求本公司返还用户信息。本公司将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用户可下载的形式提供用户信息。
- 第2款期间届满,或用户明确表示不请求返还的,本公司将以无法恢复的方式销毁用户
信息,并将该事实告知用户。
- 依第17条第2款由用户自行删除服务器的,视为用户不请求返还并同意销毁,立即删除,
不适用本条。
- 因本公司停业等原因无法返还用户信息的,本公司将于停业日30日前告知用户,并
提供返还所需的期间。
第20条(侵害事故等的通知)
- 依据《云计算发展与用户保护法》第25条,发生下列事实时,本公司将不迟延地告知相关
用户:
- 发生《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法》所称的侵害事故;
- 用户信息发生泄露;
- 发生服务中断。但告知服务中断事实在技术上确有困难的除外。
- 用户信息发生泄露的,本公司将立即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报告,并向用户告知
泄露信息的项目、发生时点与经过、本公司的应对措施、用户可采取的措施及咨询方式。
- 第1款的通知向用户注册的邮箱发出;确有困难的,以在本服务界面公示30日以上
代之。
第21条(信息的公开)
- 依据《云计算发展与用户保护法》第26条,用户可要求本公司告知用户信息存储所在国家
的名称,本公司将不迟延地予以答复。
- 本公司将用户信息存储于大韩民国境内,不向境外转移。拟变更存储国家的,本公司
将于变更30日前通知用户,用户不同意的可解除协议。
- 本公司在本服务界面公开有关服务质量、性能的信息以及信息保护水平的信息。
第22条(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公司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处理目的、保有期间、
处理委托及用户权利等事项,由隐私政策规定,隐私政策构成本条款
的一部分。
第23条(知识产权)
- 本服务本身以及本公司制作的软件、内容与商标的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
同意,用户不得复制、分发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 用户在本服务中存储或通过本服务生成的用户信息,其知识产权归用户所有。
- 本公司仅在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处理用户信息,不用于其他目的,也不让第三方使用。
第24条(禁止转让)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协议项下的地位或本条款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赠与
第三方或用于担保。本公司因营业转让、合并、分立等拟转移协议项下地位的,将于30日前
通知用户,用户不同意的可解除协议。
第25条(通知)
- 本公司向用户发出通知的,发送至用户注册的邮箱地址。
- 本公司向不特定多数用户发出通知的,可以在本服务界面公示7日以上代替单独通知。
但对用户不利的事项,或对用户本人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仍单独通知。
- 因用户未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导致通知未能送达的,视为本公司依第1款发出时即已送达。
第26条(损害赔偿)
- 本公司或用户违反本条款致对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 依据《云计算发展与用户保护法》第29条,用户因本公司违反该法的行为受损的,可向本公司
请求赔偿;本公司不能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不免除责任。
- 本公司应向用户赔偿的损害范围,以损害发生当月之前三个月内用户实际支付的使用费的
月平均额为限。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以及第2款项下的损害,不适用
该限额。
第27条(免责)
- 对因自然灾害、停电、线路运营商或电力供应方故障等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事由所生
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 对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所生服务使用障碍或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 对因用户未进行备份而产生的用户信息丢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 对用户利用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服务内容,以及用户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的纠纷,本公司不
承担责任。
- 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适用本条免责。
第28条(争议解决与管辖)
本公司与用户就本服务的使用发生争议的,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妥善解决。用户可向《电子文件
及电子交易基本法》项下的电子文件·电子交易纠纷调解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的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依相关法令设立的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可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款及协议依
大韩民国法令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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